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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原告能否主张借款人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借款人生前债务?

作者: 胡小萍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8943 更新时间:2020/5/27 9:13:05

【以案释法】原告能否主张借款人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借款人生前债务?
    案情回放 
    近日,绩溪法院龙川法庭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原告胡某借款10000元给冯某,后冯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胡某因债务得不到清偿便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将冯某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同时,查明死者冯某在本院尚有大量未执结执行案件。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结合现有的证据做了研判后,在开庭前和原告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原告表示冯某的死亡赔偿金可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官对死亡赔偿金的属性进行了详细解答,并用同类案件进行释法析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释法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是否需要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实践中,遗产往往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例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如果对承担债务有疑义,保管遗产的人应当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第一时间通知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就遗产的处理和债务的清偿达成一致意见,以免日后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问题产生纠纷。
    2、债权人是否能够主张将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可以看出遗产必须符合三要件:一、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存在;三、该财产属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具备了民事权利的能力,没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就不享有对物、对财产的请求权,也就不享有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其权利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其权利。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不宜判决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作者:胡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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