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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听听法官怎么说?

作者: 王晓平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8853 更新时间:2019/12/18 16:17:23

    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对于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就因彩礼应否返还发生了争执。
    高某与汪某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10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赴邻县打工,汪某则随父亲外出做油漆工。两人长期分居,未生育子女。后高某于今年9月份起诉要求离婚。汪某辩称,两人订婚时,对方收取了礼金28888元,结婚时又收取了4万余元礼金及其他费用、物品等,礼金合计有8万余元,现已造成其家庭经济困难,故要求全部予以返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2)、(3)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本案中,高某与汪某不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还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此时无论判决返还全部彩礼或无须返还彩礼都不一定合适。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和个案情况予以细化。除了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外,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1)彩礼的实际用途;(2)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3)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审判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以使得判决更贴近实际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该案中,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对双方当事人就彩礼应否返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进行了释明。最终,高某与汪某就离婚、彩礼返还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并由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法官提醒:一直以来,因彩礼而争吵并最终导致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对于彩礼价格不断攀升的陋习,应当坚决予以摒弃;彩礼只有回归到合理水平,恢复它本应具有的象征意义,才能真正帮助年轻的夫妻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促使他们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王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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