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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动手”砍树,为啥还受了刑事处罚?

作者: 胡卓野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8573 更新时间:2019/10/31 12:31:58

    近日,绩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油锯、斧头予以没收。
    2019年7月,因修建水库需要,绩溪县扬溪至板桥路段开始清理沿路树木,板桥头乡某村村民程某见被告人苏某经常开着公路养护车,误以为其系公路管理站职工,便向其提出砍伐路旁杉木的要求,被告人苏某因个人修路正需木材烧柏油,在未经树木所有方绩溪县公路管理所同意情况下,就擅作主张,答应了程某以柴木交换树木的要求。程某使用油锯、斧头等工具砍伐位于扬板路某路段路边的水杉树,后运送至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盗伐水杉共计47株,折合立木蓄积8.1505立方米。
    乍一看,本案被告人苏某没有直接砍伐林木,为啥还是以盗伐林木罪被刑事处罚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砍伐的林木系绩溪县公路管理局所有,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程某进行砍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苏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盗林木已发还绩溪县公路管理所,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胡卓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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