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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发生了纠纷了怎么办?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510 更新时间:2019/9/23 3:45:16
编辑同志:随着城市房产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房产市场纠纷频繁,你们能不能向我们宣传一些有关房产转让方面的法律知识呢?(绩溪县板桥头乡读者:郑汉)
郑汉同志你好! 首先我们要了解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而房地产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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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问:我善意购买了某人的房屋,价格是合理的,并且我已经占有了该房屋,我能够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答:你所问的问题在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被问到,就是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虽然你受让某人的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你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是由于你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条件,故你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24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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