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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一死一伤,两名责任人获刑

作者: 汪羚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292 更新时间:2019/3/25 9:19:16

搬运工一死一伤,两名责任人获刑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依法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8年4月8日下午,绩溪某加工点管理人袁某组织、指挥谭某、陈某以及雇佣的小工胡某,在绩溪县工业园区某企业的生产车间转运生产用的钢化玻璃,四人将拆卸好的约40块(单块玻璃重约150斤)钢化玻璃从三楼通过电梯搬运至一楼,装入停在电梯口的白色箱式货车(该车核定的载质量1495kg),将玻璃斜靠在车厢两侧厢壁上,使用四根木棍进行支撑,陈某、胡某站在车厢中间徒手扶住玻璃。之后,袁某指挥谭某驾驶货车缓慢前行。货车在经过车间门口台阶右转进入厂区道路时,车厢发生倾斜,车厢右侧玻璃倾倒,砸压在胡某、陈某二人身上,导致胡某死亡、陈某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绩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袁某拨打110报警,谭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袁某、谭某与加工点负责人刘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到位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作业现场的管理指挥人员,在明知货车可能超载对附载作业人员未设置安全措施及未对装载玻璃进行有效固定的情形下,仍然指挥驾驶员谭某违规驾驶,指挥胡某和陈某徒手扶住玻璃。被告人谭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货车超载且未对附载作业人员设置安全保护措施,仍然驾驶货车进行作业,二人在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被告人案发后自首,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各量刑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汪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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