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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作者: 绩法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184 更新时间:2019/3/19 14:46:15

汪某: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和谐环境,良好生态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和保护。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收购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它们关进笼子待人观赏摄影,从而也将自己关进了法律的笼子。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为提供飞禽供摄影爱好者拍摄,收取一些费用,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从江西大余县某特禽繁养场购买繁育的大小白鹇14只。2017年12月底,在自家屋后树林中徒手捕获凤头鹰1只。2018年3月份,从河南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繁育的红腹锦鸡3只。在饲养期间,白鹇死亡9只,红腹锦鸡死亡1只,跑掉1只。经专家鉴定,汪某从江西、河南所收购物种的白鹇和红腹锦鸡,均属于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汪某在接到绩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7月12日,主动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白鹇14只,红腹锦鸡3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汪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凤头鹰1只,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在接到绩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各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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