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在行动】
致全县棋牌室业主及房屋出租户的一封信

各位棋牌室经营业主及房屋出租人:
为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除社会丑恶现象,深入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解决棋牌室等场所涉赌、扰民突出问题,净化社会治安风气,提升绩溪文明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绩溪县扫黑办牵头组织开展查禁棋牌室等场所赌博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全县范围内,在棋牌室、社区活动室、茶楼、宾馆、餐馆等场所摆放麻将机,提供纸牌、麻将、骰子等工具用于赌博的,经营者和责任人必须立即自行关停、拆除。
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联合开展巡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赌博、无证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专项行动期间,将采取“七个一律”工作措施:
一、凡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棋牌室一律查封、取缔;
二、凡在居民住宅楼(区、车库等)、学校周边开设,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存在重大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棋牌室一律查封、取缔;
三、凡是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赌资、赌博工具、赌博违法所得等,一律依法予以收缴、追缴。
四、凡是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查禁赌博活动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是为棋牌室提供场所从事赌博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一律依法严惩;
六、凡在棋牌室等场所以麻将、棋牌等方式实施聚众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严惩,并深挖其背后“关系网”“保护伞”;
七、凡党员干部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一律移送纪委监委部门。
欢迎检举揭发一切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及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绩溪县扫黑办 绩溪县公安局
2019年3月

附: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一)对赌博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发现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处理的法律依据: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窝藏赃物、卖淫、赌博等违法活动,知情不报,予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