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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销售劣质柴油被判刑罚 作者: 周 惠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801 更新时间:2019/2/13 9:54:36
私自销售劣质柴油被判刑罚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涉案柴油变卖款113602.50元及扣押的作案工具铁制油箱、过滤池、压滤机、电动机、加油机、塑料桶等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底,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某地购置设备设立油库。2015年底至2017年4月期间,三被告人从浙江、上海、山东等地的非正规渠道大量购买燃料油进行过滤,然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油销售至宣城及周边县市的加油站、建筑工地、矿山等处。 2017年4月25日,绩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万某,扣押涉案的作案工具铁制油箱9个、过滤池、压滤机、电动机2个、加油机、塑料桶等物,现场查获柴油两批共计33.755吨,合计价值155273元(2017年4月24日该油库对外销售柴油4600元每吨)。经对扣押柴油送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依据标准GBI9147-2016检验均不合格。2017年7月,宣城市公安局依法对扣押在案的成品油进行变卖,变卖款共计113602.50元。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在宣州区某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将不合格柴油冒充合格柴油对外出售,被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柴油货值金额达155273元,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销售伪劣产品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柴油已被扣押并变卖,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影响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非正规渠道的燃油虽然便宜,但可能掺杂其他物质,达不到国家标准,对生产、运输等设备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得到及时的救济。购买燃油,请走正规渠道。(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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