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位置: 绩溪视窗 > 文章详情
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 作者: 周 惠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464 更新时间:2019/1/16 10:07:55
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驾驶自己的汽车,载丰某某到宣城市购买冰毒,后方某驾车行使至宣城东高速路口附近,二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方某驾驶从朋友处的借来的汽车,载丰某某、邵某某至宣城市购买冰毒,后方某驾车至宁国服务区,丰某某和邵某某在车后座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当晚8时许,被告人方某又驾驶朋友的汽车,载丰某某至绩溪县临溪镇孔灵村高铁桥下,二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