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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法院审理首例监察委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作者: 黄文静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172 更新时间:2018/12/21 15:10:41

绩溪法院审理首例监察委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12月20日上午,绩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绩溪法院审理的首起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绩溪县监察委员会组织县直单位和乡镇党政负责人10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本案由宣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绩溪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7年,程某在先后担任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局长,港口镇镇长、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73.1万元人民币、购物卡、捷通卡13.9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87万元,受贿数额巨大。

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认罚,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就是否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展开法庭辩论。整个庭审持续了2个小时,合议庭休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程某自动投案,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真诚悔罪、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程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数额巨大,有从重情节。法院综合评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87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黄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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