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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假发票 报案女子被判刑 作者: 胡德红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613 更新时间:2018/12/11 14:28:19
非法出售假发票 报案女子被判刑
绩溪县一女子胡某向公安局报案他人开具假发票,谁知其本人却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而被查处。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 2016年5月,胡某以绩溪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义举报葛某开具假票,但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葛某期间,在胡某避重就轻的陈述中,发现其隐瞒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2017年12月13日,绩溪县公安局对胡某以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进行立案,胡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经查,被告人胡某因业务往来认识了兜售假发票的黄山人葛某(已另案处理)。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胡某通过手机多次联系葛某代开发票,先后以绩溪县7家公司名义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总计开具发票100份,总票面金额为55977441.42元。被告人胡某每次从葛某处购买发票,事先均将开票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供给对方,收到发票后,按票面金额的2.76%或2.53%的价格,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购票费用。随后,再以票面金额的2.76%或2.91%收取开票费用,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102365.71元。经绩溪县国家税务局认定,胡某所出售发票均为假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另外,胡某出售发票的票面金额达5000余万元,且出售时间较长,已达情节严重标准。虽然被告人胡某曾于案发前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但只陈述了帮多家公司从葛某处代开发票的事实,并谎称支付的开票费用是完税凭证上的税额,未陈述其赚取差价的事实,该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胡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