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位置: 绩溪视窗 > 文章详情
劳动者工厂受伤引争议 法官庭前释法促和解 作者: 王晓燕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103 更新时间:2018/11/19 9:54:33
劳动者工厂受伤引争议 法官庭前释法促和解
近日,绩溪法院行政庭法官在案件庭审前充分运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通过帮助劳动者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妥善处理了两起劳动者诉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钢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案件,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起始阶段。 该两起行政案件的原告陈某和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多年来一直在第三人某钢业有限公司从事酸洗钢管工作。2017年10月和11月,两原告分别在工作时不慎受伤。陈某左手被钢管挤压受伤,徐某的左手环指和小指被钢管砸伤。两原告受伤后,第三人均未给付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于是两原告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受理条件,遂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两原告遂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要求被告受理两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或径行确认两原告属于工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核心争议点,并非在于本案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问题。经验丰富的法官深知,此类案件如不妥善处理,即便作出行政判决,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原告的诉求,还有可能面临无休止的行政和民事诉讼,只有获得了应有的工伤赔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承办法官决定不着急安排开庭,而是通过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多方协调的方式,发挥行政机关行政资源丰富、手段多样的特点,从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入手来化解矛盾。法官一次次的与原告诉讼代表及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又与第三人多次交谈,经过不懈努力,三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坐下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向当事人阐述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数小时的耐心释法,第三人终于同意支付两原告工伤赔偿款,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两原告的问题得到了实际解决,双双向法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并对法官表示了感谢。至此,该两起行政诉讼争议的得以实质性化解,有效杜绝可能引发的一系列行政和民事纠纷,最大限度的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既依法保护了公民权益,又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王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