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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大 落笔签字需谨慎 作者: 高扬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041 更新时间:2018/10/22 14:53:48
连带担保责任大 落笔签字需谨慎
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徐某归还原告洪某借款本金359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17年11月17日,借款人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洪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人民币55000元,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月利率为2%,借期一个月。藤某的朋友徐某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出具担保函,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时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洪某陈述实际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滕某还款14100元,后滕某及徐某未继续支付本息,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洪某与借款人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出具担保函,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对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洪某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被告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推翻洪某的主张,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洪某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滕某追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担保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经过慎重考虑,切勿轻率承诺担保,从而致使自身蒙受损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高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