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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翁缴费大厅摔伤,谁之过?

作者: 汪程贞)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217 更新时间:2018/9/28 20:43:14

九旬翁缴费大厅摔伤,谁之过?
    在他人经营场所摔伤后离世,家属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张某鹏五子女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2017年4月,九旬老翁张某鹏到某供电公司客服中心缴纳电费,在缴完电费出门时,与供电公司的自动玻璃门碰撞后倒地,供电公司的员工及时将张某鹏扶起,并立即电话通知了张某鹏的儿子张某新。张某新赶到后,见父亲身体状况不好,就拨打120将张某鹏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高血压病、肾性贫血。因张某鹏年事已高,在医院治疗25天后去世。其子女张某新等五人认为,某供电公司作为公共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故责任在于某供电公司,遂将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鹏的外伤与其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45%,结合张某鹏外伤与其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绩溪县供电公司赔付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10882.33元,减去已垫付19700.68元,被告实际应当再给付五原告91181.65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汪程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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