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位置: 绩溪视窗 > 文章详情
义务帮工受损害 造成伤残谁来赔 作者: 汪程贞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126 更新时间:2018/9/27 10:51:20
妄想不劳而获 累犯五次进宫 近日,盗窃累犯汪某在绩溪法院再次接受审判,并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汪某自1989年起因抢劫罪及多次盗窃罪四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3月12日,汪某步行至绩溪县上庄镇某马路下,发现曹某户院门未关,遂进入院内,将大院侧屋里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盗得的电动车藏匿于上庄镇某村。该辆电动车被绩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价值人民币1567元。 2018年4月4日,汪某步行至绩溪县上庄镇某村路边,发现被害人胡某停放于此的小货车内有包香烟,便拉开未锁的副驾驶侧车门,在副驾驶前储物格发现用红色塑料袋装的22000元人民币,遂将该钱盗走。2018年4月1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汪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财物部分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汪程贞)
义务帮工受损害 造成伤残谁来赔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帮工人傅某赔偿帮工人江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2017年4月,刘某经营的修理厂有一批废铁出售,遂电话联系江某,问江某是否收购,因江某与傅某均经营废品收购业务,双方存在一些义务往来,江某遂介绍傅某前去收购。因傅某与刘某并不相识,傅某要求江某一同前去。在傅某与刘某协商好废铁收购价格后,傅某驾驶农用车到现场搬运,在废铁装车后,因一大件搬不动,傅某要求江某上车帮忙整理,在搬运过程中江某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等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绩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傅某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傅某对江某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江某作为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在废品搬运整理过程中,比一般人拥有更多的经验与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具有自我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其在车上整理废铁的过程中不慎摔下,自己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傅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傅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傅某赔偿江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经二审后,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汪程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