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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真假培育苗覆盆子闹上法庭 作者: 苏强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300 更新时间:2018/7/31 13:47:55
绩溪:真假培育苗覆盆子闹上法庭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安徽省绩溪县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赔付原告邵某人民币4000元,同时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5月,邵某无意中看到绩溪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发放的《发展覆盆子致富好路子》广告资料,邵某就根据该资料上的微信号与业务员取得了联系,并于同年10月9日与该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邵某购买覆盆子培育苗400棵,单价5元,育苗款合计2000元。合同签订后,邵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合作社依约履行了交付培育苗义务。邵某收到培育苗后,进行了租田、种植、施肥、打药等一系列管理。 2018年3月,培育苗长大后,邵某朋友告知其种植的培育苗并非覆盆子,直到这时,邵某才发现合作社提供的培育苗与合同约定种植的覆盆子品种不一致,遂找到合作社,要求赔偿,但合作社认为:培育苗交接时邵某进行了严格的验收,且邵某现在种植的覆盆子苗不一定是从本合作社购买的,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 同年5月,邵某以合作社提供的培育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一亩田培育覆盆子每年收益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各自义务。邵某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合作社认为邵某可能在其他处购买覆盆子培育苗的辩解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邵某购买的覆盆子培育苗经培育后,与合同约定的品种不一致,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因此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邵某要求合作社赔偿12000元依据不足,结合邵某种植覆盆子所花费的费用、工时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苏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