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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法院立审执相衔接民事案件快审结

作者: 程茜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086 更新时间:2018/7/12 15:49:19

绩溪法院立审执相衔接民事案件快审结
    “法官,你们是怎么做到的?我要了很久的钱都没要到,刚刚起诉,他就主动把钱给我了。” 7月11日,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姚某拿着撤诉申请书到法院,很是讶异的问到。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意见》颁布后,我院积极贯彻落实《意见》宗旨,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的整体合力,全方位、多举措强化立审执衔接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长效机制。
    在“立、审、执相衔接”机制下,7月11日,该院快速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月9日,我院立案庭受理了该案件,案件受理时,立案庭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姚某具体情况,告知了姚某诉讼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并就申请财产保全作了必要的说明,姚某表示对被告的财产信息不清楚。案件移送至审判部门,立案部门将详细情况告知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经分析后,认为该案涉款项仅10000元,存在庭前调解快速审结的基础,遂立即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和被告叶某的沟通开始时并不顺畅,被告叶某对于履行的问题十分抵触,不同意还款,一直在强调原因,执意让法院判决执行,法官详细告知了案件的情况、诉讼风险、当事人在应对案件时不同的处理方式将会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给其带来的一系列影响,通过与叶某的耐心沟通、诠释利弊,叶某表示知悉了情况,将会认真考虑履行的问题。细心的承办法官考虑到如若案款未能及时履行将会产生的“后遗症”,为提前化解执行“隐患”,也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强调的“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又进一步与叶某沟通,最终,叶某承诺会及时给付,7月10日,叶某将案涉款项履行完毕, 7月11日,姚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一起民事纠纷在短短的三天时间内完成立案、审判、执行全部问题的妥善解决。(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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