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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动手 寻衅滋事致人伤 作者: 苏 强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211 更新时间:2018/7/4 11:50:02
一言不合就动手 寻衅滋事致人伤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章某强有期徒刑九个月、章某梁有期徒刑七个月。章某强和章某梁均有前科。2017年4月4日晚8时许,章某强邀请章某梁等人到绩溪县某KTV唱歌,期间,遇到汪某煌等人。后章某强与汪某煌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在汪某煌离开后,章某强越想越觉得没有面子,执意要找汪某煌进行理论。在章某梁等人的陪同下,章某强到处寻找汪某煌。后在其他包厢找到正在唱歌的汪某煌,双方在包厢内发生肢体冲突,章某强与汪某煌两人扭打在一起。后章某强等人准备离开时,在KTV一楼门口处,发现汪某煌的两位朋友袁某和汪某,遂对二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袁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评定为轻微伤,汪某右颞顶部伤情评定为轻微伤,袁某平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且精神障碍与脑外伤有关联性。 2017年4月5日,章某强、章某梁在案件调查期间先后到绩溪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双方于2018年4月4日达成赔偿协议,章某强、章某梁等人赔偿被害人袁某人民币30万元,赔偿被害人汪某人民币5千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强、章某梁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中一人因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章某强、章某梁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结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综合各种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苏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