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视窗 网站二维码
绩溪电信
二十届三中全会
钱学森 绩溪视窗 新春走基层
榜样3 360行
当前位置: 绩溪视窗 > 文章详情

绩溪法院审结首例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作者: 杨美华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247 更新时间:2018/5/18 15:23:34

绩溪法院审结首例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近日,绩溪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为他人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洪某返还原告某汽配公司为其代缴的税款人民币187.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

2015330日,上海某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公司)与张某、洪某签订《酒店(转让)买卖意向协议书》,达成购买意向。2015518日,双方签订《酒店(股权)买卖合同》,约定汽配公司以9800万元闭口价收购张某、洪某拥有的第三人股权及其投资的绩溪某酒店全部资产。汽配公司陆续共支付款项总计人民币9900万元(其中含张某、洪某要求支付合同外100万元)。20151211,张某、洪某将持有的绩溪某酒店股权转让给了汽配公司指定的人,但张某、洪某迟迟未依法缴纳其应承担的相关税费。2016512,绩溪县地方税务局向指定人发出通知书,后汽配公司履行了代缴义务,共为张某、洪某代缴个人所得税187.1万元,该款项应由张某、洪某二人及时返还汽配公司并承担代缴期间的损失,但他们一直拒绝返还。201828日,汽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洪某返还为其代缴的税款人民币187.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张某、洪某将其持有的绩溪某酒店股权转让给原告汽配公司,并将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指定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被告应就该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杨美华)

 

版权所有 清凉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电话: 18956362188 13865632153 举报不良信息电话:17756398069
邮箱:zgwjxsc@163.com 地址:绩溪县城适之街老凤祥银楼二楼 皖ICP备15023562号 皖公网安备 341824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