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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未果毁坏财物被判罚金 作者: 俞晓翠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193 更新时间:2018/1/29 10:22:19
索赔未果毁坏财物被判罚金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郑某、丁某罚金6000元。案件起因于一起民事赔偿纠纷。 2017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郑某在绩溪县瀛洲镇中巧村某项目部吴某、刘某承包的工程上务工时右手大拇指受伤,后曾就赔偿问题与吴某、刘某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丁某乘车至瀛洲镇中巧村再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郑某心怀不满,在村停车场,用小刀将被害人吴某的小轿车车身漆面刮损,又用小刀将车的左后轮胎扎破,并指使被告人丁某持钢管将该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砸破,随后两人乘车逃回老家。经绩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车辆的修复价格为598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赔偿款协商未果后,出于泄愤目的,伙同被告人丁某,故意毁坏他人车辆,造成损失5983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郑某务工受伤的赔偿款协商未果引起,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俞晓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