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位置: 绩溪视窗 > 文章详情
一言不合扔酒瓶 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 周婕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398 更新时间:2017/12/4 19:49:37
一言不合扔酒瓶 寻衅滋事被判刑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某、刘某、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刘某等人至县某夜宵店吃夜宵。期间,因不满邻桌声音吵闹,被告人张某在提醒无效后,用一酒瓶扔向对方餐桌,后又将该餐桌掀翻在地,并与在此桌就餐的王某、王某滢发生扯打。被告人刘某、孙某见状,遂上前将被害人王某拽出夜宵棚外,至报刊亭附近用拳头击打,并用板凳砸了王某,张某将受害人王某滢拖至水池边用不锈钢脸盆砸了其额顶。经鉴定,王某因外伤导致头皮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滢左侧额顶部挫裂创长为4.0cm,延伸到发际外的创口长度为1.5cm,评定为轻微伤。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孙某和刘某于同年12月被县公安局陆续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张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发生后,三被告人已赔偿两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明显。故法院对三被告人所犯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绩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周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