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视窗 网站二维码
绩溪电信
二十届三中全会
钱学森 绩溪视窗 新春走基层
榜样3 360行
当前位置: 绩溪视窗 > 文章详情

绩溪法院庭前调解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 胡小萍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388 更新时间:2017/11/6 16:44:20

绩溪法院庭前调解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


1016日上午,家住绩溪县扬溪镇楼基璜上偏僻小山村的洪某与丈夫怎么也想不到法院法官会冒雨专程将4万元的补偿款送到家中,深受感动的洪某夫妇连声向法官表示感谢。

现年61岁,身为农村低保户的原告洪某与被告程某、章某系同村村民。328日晚上,被告程某来到洪某家,要求洪某第二天帮其户采茶。采茶过程中,洪某脚下踩空摔倒致左脚受伤。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后又经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程某虽为洪某支付了5200元的医疗费和部分交通费,但双方就继续医疗及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效后,洪某向绩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程某赔偿各项损失89684.68元。鉴于洪某是低保户的事实,绩溪法院当即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2400余元的手续。

经庭前了解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关系一直尚好,有庭前调解的可能。绩溪法院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反复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洪某4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依约将补偿款打到法院账户,鉴于洪某家离县城较远,交通不便且行动不方便,而本案补偿金额较大,应由原告其本人领取较为稳妥。绩溪法院承办法官遂将补偿款4万元亲自送至原告家中,于是出现了前文的一幕。(胡小萍)

 

版权所有 清凉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电话: 18956362188 13865632153 举报不良信息电话:17756398069
邮箱:zgwjxsc@163.com 地址:绩溪县城适之街老凤祥银楼二楼 皖ICP备15023562号 皖公网安备 341824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