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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 钱浩然 江来国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10000 更新时间:2017/5/19 16:07:50
绩溪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绩溪视窗讯:钱浩然 江来国】5月19日,绩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辛先海公开开庭审理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全市法院、检察院相关业务庭室人员、三十余家县直单位领导以及市县多家新闻媒体记者观摩了庭审。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第三人绩溪县家朋乡和阳村居民洪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私自砍伐家朋乡阳金山国有林场杉木114株,材积4.198立方米,折蓄积6.4446立方米,后被绩溪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刑罚。
绩溪县检察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认为洪某盗伐林木114株,按法律规定应当补种林木1140株,故建议该局责令洪某按照法律规定补种林木。后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洪某仅在案涉林场补种山核桃树十余株,林业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17年4月27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绩溪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森林保护监管职责违法,并判令绩溪县林业局依法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等,保护社会公共林业资源。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绩溪县林业局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依法督促绩溪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了对第三人洪某的处罚决定并送达至第三人,责令洪某限期内完成林木补种任务。公益诉讼人遂当庭撤回了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准许。
双方出具证据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当庭判决确认被告绩溪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案件审结后,全市法院就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召开研讨交流会,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探索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共同提升全市法院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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