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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举办《文旅产业发展用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作者: 陈颖 江帆 编辑:江来国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857 更新时间:2017/5/4 19:36:55

绩溪举办《文旅产业发展用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绩溪视窗讯:陈颖  江帆】今天(5月4日)下午,绩溪县举办了《文旅产业发展用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会上,县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需一解读了绩溪县文旅产业发展用地实施方案;绩溪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利用股股长、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湘宁等,解答了媒体记者的现场提问。发布会由绩溪县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周战维主持。


    郑需一在解读中说,绩溪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旅游业要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顺利落地。该县2017年3月出台了《绩溪县文旅产业发展用地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保障措施,建立有效的规划衔接机制;按照旅游项目建设时序及时保障用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旅游项目。


    针对旅游新业态,绩溪县积极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意见》还明确了实行旅游业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对旅游项目中永久性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对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既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即仍由现有土地权利人使用和管理,也不改变土地用地用途,即属于农用地的仍按农用地管理,属于未利用地的仍按未利用地管理。同时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明确部分旅游业用地规划用途。为体现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对规划用途和供应管理进行了协调,部分旅游项目用地规划用途按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在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上作了明确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以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为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该县在《意见》中重点提出三条监管政策:

    部门监管。因旅游项目建设涉及多部门职能,为保证各领域政策的协调,《意见》提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履行服务和监管,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用地监管。针对旅游项目用地多用途混合的特点,以及旅游项目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严格文旅产业用地中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格相关文旅产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它经营项目的,应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履约监管。因旅游项目用地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意见》提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布会现场有关领导还回答绩溪视窗、今日绩溪等媒体记者就“文旅产业发展用地如何做到专项服务?”;“文旅用地程序有哪些?”;“文旅用地供地形式有什么特点?”相关问题的提问。


    相关信息链接:

    文旅产业发展用地如何做到专项服务?
    答:旅游产业作为关联性、带动性极强的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商业用地关联,我们将防止旅游用地过度商业化。旅游项目的规划设计应与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业态相结合,精细化定向配置,使旅游用地真正发挥旅游专项服务功能。
    问:文旅用地程序有哪些?

    答:1、项目准入审核。项目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列入文化旅游产业用地清单,由县发改委立项。2、签订投资合同。项目由县政府与投资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对投资内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建设期限、土地供应时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3、确定规划方案。项目单位按照投资合同进行规划设计,确定规划方案和详细设计方案,提交县规委会审查同意。4、办理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根据规委会通过的规划方案及详细设计方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组织用地报批和供地,项目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问:文旅用地供地形式有什么特点?
    答:文旅产业项目供地形式可以根据经批准的文旅产业项目详细规划设计采用块状方式、葡萄串方式及点状方式供地。对属于利用现有自然景观,在不明显改变地表形态和植被覆盖的前提下,从事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的,不征不转或只征不转,按现用途管理,由项目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关系。这样的方式既节约集约了土地资源也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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