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位置: 绩溪视窗 > 文章详情
商品房地漏积水 装修工开发商共担责 作者: 钱浩然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362 更新时间:2017/3/31 12:06:43
商品房地漏积水 装修工开发商共担责
【绩溪视窗讯:钱浩然】2月27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某商品房开发公司和装修工胡某按责赔偿原告周某损失 2016年初,周某发现购买的商品房卫生间地漏堵塞有积水,遂多次向开发商的物业部门反映并要求维修,但是该公司派人查看现场后一直未进行疏通。同年3月,装修工胡某在该房内安装完水管后,没有依据施工规矩对卫生间未安装水龙头的水管头部用铁塞堵塞。数日后,周某来到商品房时发现房屋积水,两个房间内木地板、部分墙纸、新制作的家具、装潢的门套因水浸泡而被毁。事故发生后,周某向当地住建委反映情况,住建委认为堵塞原因无法确定。由于各方未对财产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装修工胡某赔偿财物损失1450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某的损失系多因一果造成,应由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分担损失。被告公司在原告多次反映地漏堵塞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原告商品房的地漏进行疏通,是造成房屋积水的主要原因,酌定负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在进行水电安装时,未按操作规程对未安装水龙头的水管进行堵塞,造成原告房屋积水损失发生,酌定负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在明知地漏堵塞的情况下,未及时疏通即进行水电装修,且在装修过程中,明知地漏堵塞,却未告知水电安装人员,也未对正在装修的房屋积极进行管理,从而造成损失的发生,其自身具有过错,酌定负担2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