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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出台拥军优属暂行规定

作者: 绩溪县双拥办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798 更新时间:2018/2/11 19:24:18

绩溪县出台拥军优属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近日,绩溪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绩溪县拥军优属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48条,分别就制定的意义和目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征兵和国防动员工作、军(警)民共建工作、军人及军属优待工作、退役安置工作等做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一些具体权益做了明确规定:(一)全面推行大学生入伍县级奖励政策,大学在校生和大学新生入伍每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大学毕业生入伍每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金实行自然增长机制。(二)该县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和各类停车场,对部队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三)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持有效证件在县内参观游览公园、纪念馆、博物馆、景区时免购门票;残疾军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时优先购票,并享受普通票价半价的优待,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凭证享受免费优待。(四)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条件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县住建部门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六)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退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入园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并不得收取国家、省、市、县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七)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创业贷款、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未就业的,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  

    《暂行规定》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增强双拥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新时期支持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本规定符合该县实际,可操作性强,涵盖面广,为进一步做好该县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政策依据。(绩溪县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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